荃灣官立工業中學校友會會章
(於2004年4月17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上修訂及通過,之後的其他修訂請見「註」)
第1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荃灣官立工業中學校友會(簡稱荃工校友會);英文名稱為TSUEN WAN GOVERNMENT SECONDARY TECHNICAL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簡稱TWTSAA)。
第2條 解釋
除有特別註釋外,於下列條文中,「本會」代表荃灣官立工業中學校友會;「本校」代表座落於香港新界荃灣城門道7號之原「荃灣官立工業中學」及其前身「荃灣官立實用中學」。
第3條 會址
本會註冊會址為香港新界錦田錦田公路131A號(131A Kam Tin Road, Kam Tin, Yuen long, N.T.,Hong Kong)(會址於2021年4月24日第十八次會員大會上作出修訂及通過)。。
第4條 宗旨
(一) 本會為一非牟利、非宗教及非政治性團體。
(二) 本會成立之目的乃促進校友間之連繫,鞏固校友間之情誼和參與社會服務;並可為推動慈善事工而進行籌款活動。
第5條 會期
本會以每兩年為一屆會期,每屆舉行一次選舉;會期由當屆選舉大會結束起計之第十四天開始,至下屆選舉大會結束起計之第十三天終結。
第6條 組織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一切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再交幹事會按照會章執行。
第7條 投票
無論在會員大會或幹事會會議上,出席者將以每人一票,通過投票方式表決議案;除非事先特別聲明,一切議案將以簡單多數票方式表決;一旦出現正反雙方票數相等,會議主席有權投下其決定性一票。
第8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
第1條
(一) 普通會員與終身會員
凡曾經就讀本校的人士均有權登記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普通會員」與「終身會員」兩類,前者須逐年繳納年費(金額由大會決定),後者須一次過繳納港幣1,000元而及後無需再納年費。無論登記成為「普通會員」抑或「終身會員」,均須填寫入會表格和繳納上述指定收費,並且經幹事會審核和批准。兩類會員均在本會享有同等權利和地位。
(二) 名譽會長及顧問
(甲) 幹事會有權邀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校友成為本會名譽會長,人數不限。
(乙) 幹事會有權邀請曾經在本校任職之校長及老師成為本會顧問,人數不限。
(丙) 幹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有權委任有關專業人士作為本會的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第2條 會員權利
(一) 本會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和在大會中提出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
(二) 本會會員有權通過選舉進入幹事會,成為幹事會成員。
(三) 本會會員有權在幹事選舉中提名、和議及投票。
(四) 本會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受一切由本會提供的福利。
(五) 本會會員有權列席幹事會會議,惟無權參與幹事會之議事投票。
(六) 名譽會長及顧問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應邀列席幹事會,惟無權參與幹事會之議事投票﹔幹事會須於召開會議前七天通知有
關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3條 會員義務
(一)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內所載之一切規則。
(二) 本會會員必須遵從經會員大會通過之一切決定。
(三) 本會會員必須依時繳交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訂定。
第1條 會員大會基本功能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倡議、討論及以投票方式通過一切決策。
(二) 會員大會分周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權力。
(三) 會員大會將負責處理下開事項:
(甲) 在選舉年度選舉新一屆幹事會;
(乙) 通過和接納由幹事會提交之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丙) 通過會章修訂;
(丁) 委任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戊) 彈劾及解散幹事會,罷免個別幹事之職銜和革除個別會員之會籍;及
(己) 通過由幹事會或會員提交的議案。
第2條 會員大會基本架構
(一) 會員大會主席由幹事會主席出任;倘若主席因事未克出席會議,則由內務或外務副主席署理其主席職能。
(二) 會員大會秘書由幹事會秘書兼任;倘若秘書因事未克出席會議,主席有權委任其他幹事充當會議臨時秘書。
第3條 周年會員大會
(一) 周年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在一般情況下,大會將於三至四月間舉行。幹事會須於大會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
議程及有關文件發給全體會員。
(二) 全體會員均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登記會員的十分之一,同時不少於廿名;倘若未足此數,主席得宣布流會,並於一個月內再度召開,屆時之出席人數無論多寡均被視作足夠法定人數。
第4條 特別會員大會
(一) 特別會員大會將負責處理非一般或緊急事項。
(二) 在下列情況下,幹事會必須安排在十四天之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甲) 經十分之一會員及不少於十位會員聯署提出書面要求;及
(乙) 經幹事會議決通過。
(三) 幹事會必須在特別會員大會舉行七天之前,將議程及有關文件發給全體會員。
第1條 幹事會基本功能
(一) 代表及維護會員利益。
(二) 堅守本會宗旨,並按照本會訂立之原則去計劃和推動會務發展。
(三) 執行本會規章,包括罷免不稱職或違規幹事會成員之職務和革除違規會員之會籍。
第2條 幹事會基本職責
(一) 召開會員大會。
(二) 制定及在會員大會上公布來年度活動計劃和財政預算。
(三) 編寫及在會員大會上公布年終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四) 籌備及安排會員大會,包括幹事會選舉事宜。
(五) 處理日常會務。
(六) 推動會員招募。
(七) 按需要成立專責小組,展開研究、推動及跟進個別業務計劃。
第3條 幹事會成員
(一) 主席,其主要職能包括:
(甲) 身兼會員大會主席及幹事會的最高行政執行人,代表本會簽署一切法定文件;
(乙) 領導幹事會發揮其應有功能;
(丙) 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各項會議;
(丁) 代表本會與外界接觸和交往。
(二) 副主席(內務),其主要職能包括:
(甲) 協助主席執行內務職責;
(乙) 在主席授權下,或當主席無法出席會議或履行其職務時,負起署理主席職務;及
(丙) 督導和協調不同專責小組間之工作。
(三) 副主席(外務),其主要職能包括:
(甲) 協助主席執行外務職責;
(乙) 在主席或副主席(內務)授權下,或當上述兩者均無法出席會議或履行其職務時,負起署理主席職務;及
(丙) 督導及協調不同專責小組間之工作。
(四) 司庫,其主要職能包括:
(甲) 管理本會一切資產;
(乙) 處理本會日常財政事務;
(丙) 協助幹事會制定財政預算;及
(丁) 向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五) 秘書,其主要職能包括:
(甲) 安排會議,包括撰寫和發出會議通告及會議紀錄;
(乙) 撰寫和發出會員通告及其他函件;
(丙) 協助刊物出版事宜﹔及
(丁) 處理一般文書及會員資料工作。
(六) 其他幹事,主要職能包括:
(甲) 協助會務之推動和執行;
(乙) 聯絡會員;及
(丙) 帶領不同專責小組執行任務。
第4條 幹事會成員之選舉與任期
(一) 幹事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二) 幹事選舉將每兩年舉行一次,一般在本會新一屆會期開始之前舉行。
(三) 倘若新一屆幹事會未能如期產生,剛屆滿的幹事會得繼續留任至選出新一屆幹事會為止。
(四) 幹事會成員,不能同時兼任兩個或以上幹事職位。
(五) 幹事會成員如欲請辭,須於一個月前向主席或秘書遞交書面通知;幹事會在接納其辭職後,須向各會員公告有關變動。
(六) 當幹事會出現職位空缺,幹事會有權邀請個別會員填補有關空缺,而毋須經任何補選程序;幹事會亦有權容許有關職位懸空直至會期完結。惟主席、副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司庫、秘書等空缺必須填補。
第5條 幹事會會議
(一) 幹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二) 幹事會會議得由主席或主席應三分之一或以上幹事會成員要求而召開。
(三)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數目之一半;倘若未足此數,主席得宣布會議告吹,並於一星期之內再度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被視作足夠法定人數。
(一) 幹事會或個別幹事一旦犯上下列過失,會員大會若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支持,有權對犯錯之幹事進行彈劾或罷免個別幹事之職權,又或解散幹事會:
(甲)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乙) 怠忽職守;或
(丙) 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二) 個別會員若未能履行會員應有義務,又或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會員大會若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支持,有權將其會籍革除;有關會員必須即時向秘書交出其會員證件及一切由他代為保管而屬於本會之資產,而其已經繳交之一切費用則不會獲得退還。
(三) 幹事會必須給與可能遭罷免之幹事或可能被革除會籍之會員不少於七天之書面通知,提醒有關幹事或會員有權在指定限期之內就事件作出申辯或澄清,否則有關罷免或革除將不能生效。
(四) 一旦解散幹事會之動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得隨即推舉臨時幹事會繼續執行會務,直至最遲於三個月之內選出新幹事會為止。
(五) 一旦因個別幹事遭罷免而出現幹事職位空缺,幹事會有權依照本會章第四章第四條第六節的規定來處理。
第1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年費(第一屆會員年費之金額由籌備委員會決定,之後則由會員大會決定)。
(二) 會員及外界捐贈或贊助。
(三) 銀行存款所產生之利息。
(四) 活動收費及其他收益。
第2條 賬目
(一) 本會將收入存放於以「荃灣官立工業中學校友會」或「TSEUN WAN GOVERNMENT SECONDARY TECHNICAL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支票及其他票據則由幹事會委出的四名成員當中任何兩人聯名簽發。
(二) 司庫負責看管不超過港幣二仟元之現金,以應付日常開支。
(三) 司庫必須每三個月一次向幹事會提交賬目及財政報告,並由主席代表幹事會核實有關賬目。
(四) 司庫必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上提交周年財政報告。
第3條 財政預算
幹事會得於選出後卅天之內制定當年的財政預算;並有責任謹慎處理一切開支和賬目。
第1條 會章解釋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幹事會為本會解釋會章的惟一合法機關。
第2條 會章訂立和生效
本會之會章乃由本會之籌備委員會草擬,並經首屆會員大會討論和通過即時生效。
第3條 會章修訂
本會之會章修訂,必須經幹事會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提出,並由過半數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方能生效。
第4條 解散校友會
解散本會,必先由幹事會或十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動議,經會員大會以不少於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幹事會有責任在會員大會宣布解散本會之後,繼續跟進有關事宜直至完結為止,包括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
(註:本會章由「荃灣官立工業中學校友會籌備委員會」草擬,經2002年10月27日舉行之首次全體會員大會討論作實;並於2004年4月17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上再作修訂及通過;而第一章第三條會址則曾分別於2014年4月26日第十二次會員大會及2021年4月24日第十八次會員大會上作出修訂及通過。)